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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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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企業破產重整

首先,企業出現了《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法院受理後會指定管理人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

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再次,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以及法院批准後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

最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