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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整的流程

破產清算 閱讀(1.8W)

最新出臺的《企業破產法》其中提出的一項制度——破產重整,是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破產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業的一項挽救措施。那麼當遇到破產困境時,企業破產重整的流程該如何具體推進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簡要概述。

企業破產重整的流程

企業破產重整的流程

破產重整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進行生產整頓和債權債務清理,以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破產重整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

綜上可知,破產重組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稽核通過後起草《重整計劃》,計劃獲批後按約定執行,債務人若不能執行,則宣告破產。通過上述簡要介紹,相信大家對於企業破產重整的流程應該有個初步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