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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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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重整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重整流程是怎樣的?

1、提出申請,條件是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二、《企業破產法》對重整的規定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有關破產重整的具體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破產事項所認定的相關處理意見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按照破產的具體事項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