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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破產法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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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破產法程式是怎樣的?

國有企業破產法程式是怎樣的?

國有企業破產需要遵守提出破產請求→稽核→破產宣告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以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為條件,這是就國有企業而言。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人是國家,而上級主管部門享有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權力。這與非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需要其所有權人同意是相類似的。例如,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

二、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業自願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管理不善;

2.嚴重虧損,且是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於法院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當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訴的。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破產宣告後相關事項的處理

為防止破產企業的資產流失,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依法對下列相關事項及時處理:

1.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破產企業中指定留守人員,由其協助法院、清算組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員包括企業的原法定 代表人、財務主管、財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附破產裁定書副本),撤銷破產企業銀行賬戶,並將資金餘額劃入指定賬戶(一般為清算組賬戶)。

若是公司的管理者做出了錯誤的決策,導致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之中,出現了流動資金不足等的情形,或者是公司的資金回籠比較慢,此時都是有可能會導致公司破產的,任何的破產方式,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先處理債務之後,才能終結破產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