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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組後債務誰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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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的債務,屬於公司債務的,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股東在公司成立時股東沒有按公司章程約定,全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重組後債務誰來還?

正常情況下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特殊情況下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檔案,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檔案。這些檔案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我國的破產重組是我國企業常見的型別之一,此時我們應當在企業進入到破產的程式的時候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以避免出現相關的破產糾紛的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