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重組後債務能全部還上嗎?
破產重組後債務能否全部還上,都要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判斷。企業破產重整方案獲得通過的,方案包括了破產企業債權人債權的受償方案,所以債務怎麼處理要依據破產重整方案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裁定破產重整後是否可以和解
在破產重整期間不能申請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實施時,可來以申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源: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度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公司合併後商譽的處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併購商譽的確認
當進行合併的企業有相同的控制方時,那麼無論是購買方企業所支付的購買價,還是其要購買的淨資產,均使用賬面價值進行交易,因此不會產生商譽。而當進行合併的企業完全獨立時,這時無論是企業付出的資本還是購買到的淨資產,都用公允價值來計量,當兩者不等時便產生了商譽。
(二)併購商譽的計量方法
併購商譽的計量方法包括兩種,一種為直接計量法,也可以稱作超額收益計量法。其主要分為:
(1)超額收益資本化法。
(2)超額收益折現法。
(3)超額收益倍數法。
另外一種為間接計量法。即割差法。在割差法下,商譽價值的計算,可以通過比較企業所支付的成本和企業所購買到的資產的市場價做比較,若前者多於後者,則多的部分即為商譽的價值;反之,則為企業的一種額外收入。
(三)併購商譽的減值測試
在正常情況下,併購商譽都會在無形之中為企業創作出額外的利潤,但是依據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企業應當及時的對併購商譽進行測試,以免因為高估其潛在價值而給企業帶來風險隱患。
在當代的社會企業破產重組至於債務方面的一些問題肯定是需要進行處理的,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債務都一定能夠得到清償,可能有一些債務是沒有辦法清償,這是根據具體的財產清算狀況,還有就是公司的重組方案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