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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組申報債權人能回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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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重組申報債權人能回來多少錢?

企業破產重組申報債權人能回來多少錢?

企業破產後進行重整的,債權人可以要回多少錢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一般由債權人與破產企業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有哪些?

(1)具體的目的不同

從實質上說,和解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一樣,其目的重在清償,和解制度只能消極地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受破產分配的結果。而重整的目的在於積極拯救,特點是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債務人,可以防止破產造成的失業以及資源浪費,減少社會震盪;

(2)適用物件有所不同

和解程式既適用於自然人,也適用於法人及合夥等。而重整的適用物件主要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及有再建價值的企業;

(3)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不同

和解申請權只能由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不能申請,法院也不能依職權開始和解程式。而重整程式開始的申請人的範圍則比較廣泛,不僅債務人而且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提出;

(4)效力範圍不同

根據各國的和解制度,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後,僅對無擔保的債權人產生效力,而對於別除權人則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則不同,對所有的債權人,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產生效力,擔保權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式行使擔保物權,必須依法申報債權並參加重整程式,其擔保物權的行使或債權的受償必須按重整計劃的規定。此外,重整程式的成本和程式時間也要超過和解程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破產重組一定要及時的通知債權人對債務的處理,但在企業破產重組了之後可以拿回多少這個是沒有一個固定的金額,需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 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