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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債務怎麼處理?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1.64W)

一、 破產重組債務怎麼處理?

破產重組債務怎麼處理?

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是,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進行執行。如果執行完畢的,債務也清償完畢;如果未能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則終止重整計劃,宣告公司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清算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對於公司企業的破產和重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而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對於相關破產和重組方案的制訂,還需要由公司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