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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人訴訟的當事人都有誰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7.15K)

一、股東代表人訴訟的當事人都有誰

股東代表人訴訟的當事人都有誰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何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中其他股東的法律地位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後,訴訟的進行及其結果便與其他股東的利益息息相關,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與原告股東處於相同地位的其他股東的地位自然成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重要問題,但公司法對此並未明確規定。

就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而言,在第一次開庭審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東要求參加股東代表訴訟,應予准許,因為這樣既可以使股東更具有代表性,分攤原告的訴訟風險,也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而在第一次開庭審理之後,法院一般不應准許其他股東再加入訴訟,因為股東代表訴訟的結果涉及到原告股東與其他眾股東的切身利益,且訴訟結果對其他股東均產生既判力,公司各股東之間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公司其他股東是否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所以,人民法院既不應主動把其他股東列為共同原告,也不宜將其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避免訴訟時間的無理拖延或者訴訟成本的增加。

二、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1、由公司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股東代表訴訟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由於原告股東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性,事實上其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故而公司並無參加訴訟之必要。但鑑於民事訴訟的意思自治之品質,可以由公司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股東代表訴訟。另外,在強調意思自治的同時,不能損害公共利益。若股東代表訴訟沒有公司的參與,將無法查明案件事實或者原告股東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公司則應參加訴訟。

2、根據實際情況界定公司的訴訟地位

公司參加股東代表訴訟後,對於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的地位不能簡單套用現行的當事人制度加以界定,其地位具有綜合性質,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界定其訴訟地位。

(1)公司可以是形式被告。例如在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式中,原告股東要證明公司應當訴訟而拒絕訴訟的事由存在,此時公司即處於形式上的被告地位。

(2)公司可以是實質原告。股東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對公司自然具有拘束力,勝訴利益亦歸屬於公司,公司無疑是實體利益的享有者和歸屬者。

(3)公司可以是第三人。如果公司認為已經進行的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與被告有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之情形,自然可以主動申請加入訴訟。此時,公司即處於第三人的地位。

但鑑於公司參加訴訟並未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其參加訴訟僅僅是為了防止訴訟產生對其不利的結果,因而其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4)公司可以是證人。在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後,公司沒有參加訴訟,但若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不參加訴訟將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明且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則可通知公司參加訴訟。

此時,公司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其訴訟地位類似於證人。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股東可能會為了公司的利益,從而提起一些相關的訴訟,對於股東訴訟而言,訴訟的當事人一般指的是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來提起的股東訴訟,但一定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