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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出需要登報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27W)

公司登出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登出以後,債權債務由總公司繼續承擔。分公司的登出並不影響債權人繼續向其法人主體公司追償債權,因此登報工作對於分公司的登出來說,既無意義,也沒必要,分公司的登出無需存在登報的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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