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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關於登出登記分公司登記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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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登出登記程式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中關於登出登記分公司登記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 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二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專案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的,換髮《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