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可見,公司登出,登報是清算開始時必須做的,只需要告知公眾該公司要清算登出這一事件,以便債權人實現債權。公司沒有債權債務也需要進行登報公示,是履行法律程式。當然如果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又特別規定,那就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