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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足與出資不實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42W)

一、股東出資不足與出資不實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出資不足與出資不實的區別是什麼?

出資不足與出資不實的區別是:產生本質不同;目的不同;行政責任不同。在公司設立時,設立的股東有全面真實出資的義務。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常看到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義務的現象。股東出資不足是指股東取得一定股份而未相應給付或者是無代價而取得股份。出資評估不實,即公司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時,其評估價格高於出資財產的實際價格。

二、虛假出資與出資不實如何界定?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為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

三、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出資不實與出資不足都是嚴重違法的行為,對公司的實際經營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一旦被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是出資不足的將會按照實際情況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來確定相關股東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