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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不實和出資不足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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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資不實和出資不足的區別是什麼?

出資不實和出資不足的區別是什麼?

出資不實,即虛假出資,與出資不足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產生本質不同

1、虛假出資: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

2、出資不足:出資不足的本質是股東未完全履行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補足。

(二)目的不同

1、虛假出資: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

2、出資不足:為取得一定股份。

(三)行政責任不同

1、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出資不足: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即向公司補足出資和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擴充套件資料:

二、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公司法》第28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都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都是虛假出資不實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有權請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該股東除名,虛假出資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廣義上來看,包括虛假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