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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足要負什麼責任?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7.25K)

一、股東出資不足要負什麼責任?

股東出資不足要負什麼責任?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東出資的規定有哪些?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出資不足夠這種行為是會讓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一般只要存在出資不足夠的情形,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對於承擔的方式由股東們來進行協商,如果不依法的履行還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