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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法律規定有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08W)

一、股東代表訴訟法律規定有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法律規定有什麼?

內部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為

1、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程式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確保責任者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

綜上所述,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的內容一般指的是,股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