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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沒有具體的法律檔案,計程車可以無償收回,計程車經營權一般是屬於出租公司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四)履約擔保;(五)違約責任;(六)爭議解決方式;(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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