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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計程車經營權收回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31W)

出租權經營權到期,政府可以強制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9月26日經第9次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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