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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經營權不屬於行政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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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程車經營權不屬於行政許可嗎?

計程車經營權不屬於行政許可嗎?

計程車經營權屬於行政許可,計程車經營權行政許可是需要審批的,行政許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二、出租汽車經營監督管理有哪些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出租汽車不再用於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誌和專用裝置進行回收處置。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出租車經營方面的一些權利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稽核的,這是需要由有權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也就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進行稽核,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是執照等相關的形式,賦予其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