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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老人離婚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5.78K)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老人離婚財產怎麼分?

在當代社會,離婚是公民的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選擇離婚的,現實生活當中不僅僅是年輕人會選擇離婚。有些老年人也會因為一些問題而想要離婚,當然老人離婚也需要進行財產的分割,很多人對此都想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老人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老人離婚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範圍

首先要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關於夫妻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往往容易混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二、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於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要想知道離婚財產的分割必須要明白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所以在這裡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針對這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夠進行分配。其次,分配的原則是包括男女平等的原則,還有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