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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佣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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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際拍賣業上佣金是可以向委託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我國的拍賣法借鑑這一作法,也在法律中明確了拍賣人可以雙向收取佣金的規定。拍賣人的佣金比例應當按照事先約定好的為主,如果未有明確約定,應當參照法律規定支付。

拍賣佣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四節 佣金

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佣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佣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於拍賣標的流拍的,拍賣人也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一定的費用。法律規定對於拍賣刑罰沒收物成交的,只能向買受方單方收取佣金,因為沒收物處置權並非歸國家所有,國家機關只是執行公務,所以想國家機關收取佣金是不合適的。

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應當制定拍賣規則,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和買受人在拍賣活動中,都應當遵守拍賣規則。競買人通過數輪應價,提出最高價時,應當經過拍賣師落錘或者其他公開方式進行確定,才算是拍賣成交,否則不應視為拍賣成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