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拍賣房產佣金費用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在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佣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佣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民事執行中拍賣流拍的處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法院經常會進行房屋的拍賣,房屋拍賣並不是無償進行的,他法院會收取一定的佣金,具體的佣金費用是需要按照拍賣的成交價格的相應比例來進行收取的,比如說在200萬元以下的話法院所收取的費用就不能夠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