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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拍賣與訴訟標的額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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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查封拍賣與訴訟標的額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法院查封拍賣與訴訟標的額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1、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首先應當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其次再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價值進行評估,進而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

2、當事人提出超標的查封的,人民法院不能單純從標的物的評估價格看,還應考慮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各種稅費和執行費用、拍賣佣金、拍賣標的物過戶費等,以及在確定拍賣保留價時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認定

3、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於正式查封,並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存在超標的查封的問題

4、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異議過程中,應當結合債權不斷增加、司法拍賣時可能存在流拍降價等因素,對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適當從寬掌握

5、被查封的商品房雖系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對外銷售的,其價值應結合周邊商鋪銷售價格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等因素進行參考確定

6、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關鍵是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至於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財產的問題,屬於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二、拍賣特點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佈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如果企業和公民在經營或者無力承擔債務後,法院也是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以及其他的所有物進行查封並進行拍賣的,在進行查封前也是需要先將案件執行標的數額進行評估,同時也是會按照評估的金額進行查封的,如果超過了訴訟標的額進行了拍賣後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