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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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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對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主要負責對公司高層管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於公司的重大決策和運營方案提出意見建議。

二、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物件,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

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鑑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資訊。

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

在我國千千萬萬的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最為重要和起到決定性作用的就是公司的監事會和董事會,此時我們作為企業的負責人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