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責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有:
1、公司財務的檢查權;
2、董監高人員的監督權、罷免建議權和糾正、起訴權;
3、召集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4、提案權;
5、質詢權和建議權;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監事會職權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三、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代表嗎?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由以上法律可以得知,監事會成員必須有股東代表,但是,不全是由股東代表組成。
監事會是企業對企業的員工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的成員可以是股東代表,也可以是職工代表,不是全部都是股東代表組成的,也不是全部的企業都有監事會,有一些小型的企業是沒有監事會的,只有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