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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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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人數為3至13人。即公司法對董事人數設定了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
公司在確定董事人數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兩點:
第一,公司業務的需要。一般來說,資本和業務規模大,技術問題複雜的,當然需要較多具有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董事進行決策;反之,則以少數董事為宜。
第二,由於董事會為合議制機關,所以董事人數以單數為宜。否則,將有可能出現因表決權票數相等而相持不下的情況,不利於董事會的正常運轉和公司經營的順利開展。
此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數的確定,在形式上,還要求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以內,否則將導致公司章程的無效。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確定,但每屆任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不過,董事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