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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權益糾紛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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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權益糾紛如何保障?

隱名股東權益糾紛如何保障?

1、應與顯名股東簽署規範的《股權代持協議

內容包括明確隱名股東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出資金額、約定通過顯名股東間接行使公司股東決策權的程式、股東分紅支付方式、顯名股東如實報備公司財務情況經營情況及違約責任等。

2、隱名股東對公司的實際出資應清晰地流向公司賬戶,並保留完整的財務流轉憑據,以表明其已對公司進行實際出資。

3、適度參與公司經營,建議儘可能在公司內部使身份顯名化,並達到公司股份轉讓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隱名股東不僅應當對公司進行出資,還需要與公司其他股東存在一定信賴關係,被其他股東所接受。若破壞了公司人合性,則對公司的穩定、存續會產生影響。

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其股東身份未顯名化之前,不具備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已訴至法院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4、把握好受託人的道德風險。

商人之間的關係本身就是利益主導和驅動的。當公司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受託人作為顯名股東,又具備著對外交易和對內決策的權利,很難禁得住利益的誘惑。作為股權委託人應當依公司情況適時調整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不要因為面子給予受託人叛變的機會。

二、如何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

判斷隱名投資人股東身份的問題,事實上這也是眾多隱名投資糾紛最先需要解決的問題。“隱名股東”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顯名股東”並不是學理或法律上的特定稱謂,而是商事活動中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一直到《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頒佈分別稱其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一般認為才是首次從法律上賦予了兩者正式地位,並明確了二者的權利義務與相應責任。

判斷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強烈依賴於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公司章程等多項形式要件形成的證據鏈,以及是否能提供出資證明、是否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是否定期參加公司的盈餘分配以及是否承擔經營風險等實質證據所體現出來的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司法審判中,法院往往會根據案件情形,選擇究竟是更側重於採信形式證據還是實質證據。

具體而言,針對股東內部之間的糾紛,法官會更側重於實質要件的判斷,比如根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儘可能還原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最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基礎上充分尊重自治,或通過參考雙方是否參與了經營管理,是否享受定期分紅、承擔運營風險等行為,來判斷當事人是否享有或履行了作為一個股東應當享有或履行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從對內關係來說,法官更側重於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和誠信原則。然而當遇到對外糾紛,尤其是存在善意第三人的糾紛時,法官則會基本遵循外觀主義原則與公示主義原則,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並全面維護商事關係的穩定性。由於善意第三人對股東身份的判斷一般是基於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外在形式要件所記載的資訊的合理信賴,因此法官在證據的採信上也會從照顧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更側重於採納形式要件所構成的證據鏈來確定究竟誰才是實體承擔權利義務的股東。

代持股協議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的,屬於有效的協議,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有約束力,當名義股東在公司盈利時分配說的的股權利潤之後,應當將利潤所得歸還隱名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