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規定隱名股東如何確權

經營管理 閱讀(2.36W)

一、公司法規定隱名股東如何確權?

公司法規定隱名股東如何確權

隱名股東完全可以憑藉股東名冊、出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利潤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證據證明自己的股東資格。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一個運作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具備下列特徵:

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設立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協議的約束;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諾的出資份額,即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3、在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檔案中被列名為股東;

4、在公司成立後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6、在公司實際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隱名股東最大的困擾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但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工商登記也並非設權程式,只具有證權功能。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三、隱名股東的概念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總之,能證明隱名股東權利的證據材料還是很多的,最不濟也應該有公司的出資證明。只要確實有對公司投資,無論有沒有登記真實的身份就享有股東所擁有的一切權益。可在做隱名股東之前也要先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國家公務員就不能投資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