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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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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東,與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得就其通過正式股東的投資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紅利,即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
但是,隱名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就其對公司股東的債權向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並在勝訴後要求公司在自己權利範圍內支付紅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