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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二,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第三,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第四,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變更的登記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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