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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關於工會的權利劃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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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關於工會的權利劃分是什麼

公司法中關於工會的權利劃分是什麼?

勞動者依法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雖然該規定中的“其他形式”應該包括工會形式,但畢竟沒有明確賦予工會以協商權,使工會在實踐中行使協商權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國家法律、經濟形勢和用人單位的經營情況是發展變化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實施也應該與時俱進,否則就不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職工個人要求修改往往收效甚微,工會作為一個職工的群眾性組織和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策的參與制定者,提出修改要求是非常合適的,效果也會較好。相比之下,《公司法》雖然也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但是,由於《公司法》的規定不包括“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而且重大事項僅限於“改制以及經營方面”,因此,該規定在現實中實施的結果,就是公司只需要聽聽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就行了,至於最終如何決定,《公司法》並沒有規定。這就使得工會的權力大打折扣。

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方案和意見,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的確定應當經過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協商。既然是“應當”,就是強制性的規定,是義務性的規定。

對於工會的作用,國家的有關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對於從業人員來說,工會的權利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重要的作用,所以自己對於此類問題的合理規範,是解決問題的有效的途徑,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