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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關於絕對控股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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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份,吸收社會資金,出資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公司股東。在很多股份有限公司裡面,大股東都佔了絕大多數的股份,形成了絕對控股。這種公司股權機構既有好處也有弊端。我國公司法裡面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那麼,公司法中關於絕對控股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這篇文章。

公司法中關於絕對控股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中關於絕對控股的規定是什麼?

投資雙方各佔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或集體的,一律按公有絕對控股經濟處理;若投資雙方分別為國有、集體的,則按國有絕對控股處理。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據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定義,絕對控股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對公司所實施的控制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絕對控股對公司整理的影響是什麼?

1、提高決策效率

絕對控股意味著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有著較大的決策權。對一般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可以很快決定;對需要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更容易聯合其他股東表決通過相關事項。這種集中的決策權可以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東(大)會無法通過有效決議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失靈。

2、過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存在絕對控股股東時,此時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具有規模效應,該股東就會責無旁貸地擔當起監督者的重任。雖然絕對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東更換公司管理層輕而易舉,但由於讓股東認識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錯誤的,或確認自己的代理人確有經營失誤的成本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權的高度集中也不利於經理的更換。

3、影響中小股東利益

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會誘生出機會主義行為,如絕對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大股東對私人收益的追逐將會直接降低公司價值,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大股東可能以犧牲企業利益為代價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中關於絕對控股的規定,絕對控股是指一個股東所佔股份大於實收資本50%的情況,與相對控股比較,這種方式可以提高決策效率,但是也可能令大股東過度介入公司管理,影響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另有規定,針對大股東、董事會決議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中小股東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銷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