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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設定董事會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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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對於一個完整的公司,是需要有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決議決定機關,股東會是決議的執行機關,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董事會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我國出臺公司法來規範化管理公司企業,保障公司企業的正常發展,那麼公司法關於設定董事會的程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關於設定董事會的程式是什麼?

一、董事會成立程式

1、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

2、召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人選,組成董事會,具體人數按公司性質、公司規模等來定,但一定是基數;

3、召開首屆董事會首次會議,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如有),聘任高管等。

4、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我國《公司法》第48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的通知。根據公司法原理,召開董事會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對議題有所準備,以達到開會目的,有效、正確、及時解決公司面臨的種種問題。公司法將有關會議通知事項留由公司章程規定。

特別提醒:由於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能否在董事會上就會議通知的議題外增加新的議題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也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處理案件時,往往對要求撤銷董事會上新增議題的決議是不予支援的。

3、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我國《公司法》第49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行一人一票。

4、會議記錄。按公司法原理,會議記錄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也是考核其業績的依據。我國《公司法》第49條明確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且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會議表決。會議表決的內容不得超出我國《公司法》第49條的規定,即董事會決議不得超出董事會職權範圍,同時,決議內容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決議無效。如果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將被人民法院撤銷。

對於董事會的決議,是需要投票表決的,實行一人一票,如果股東認為董事會的決議侵害自己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公司的發展和重大決策上固定有一定的參與決定權,因此股東權對公司發展有著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