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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派員工到分公司勞動關係的歸屬是怎樣劃分的

勞動關係 閱讀(2.99W)

總公司派員工到分公司勞動關係的歸屬是怎樣劃分的

一、總(母)公司派駐分(子)公司人員的勞動關係歸屬劃分

1、如果這兩個公司分別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則可判定分別為兩個獨立法人。其中一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工資由另一個公司發放的,企業有義務理清這種勞動關係,先終止再與工資發放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法律責任不清的問題。如果未及時處理這種勞動關係,一旦發生訴訟,兩家公司應同時成為訴訟主體。

2、如果員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勞動關係還在母公司,人員管理在子公司,這種情況視作“人員借調”,屬於“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必須明確約定分別對該員工承擔哪些義務:如工資支付、社保繳納、工傷責任主體、享受福利標準等。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分擔法律責任。

二、總(母)公司派駐分(子)公司人員的常用方案

1、方案一

由總(母)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勞動者派駐至分(子)公司工作。

(1)必須法律檔案

①總(母)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②總(母)公司與分(子)公司之間的派駐合同。

(2)解聘的便捷性

①從分(子)公司調回;

②由總(母)公司解聘;

(3)風險

①勞動爭議訴訟中,分(子)公司與總(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②對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無法擅自修改其與總(母)公司的勞動合同,勞動爭議風險較小。

2、方案二

由分(子)公司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要求分(子)公司,在與這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徵求總(母)公司的意見。

(1)必須法律檔案

分(子)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2)解聘的便捷性

①徵得總(母)公司同意;

② 由分(子)公司解聘;

(3)風險

① 勞動爭議訴訟中,由分(子)公司單方承擔責任,分公司無力承擔時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② 對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利擅自修改其與分(子)公司的勞動合同,勞動爭議風險較大。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集團公司的總公司派遣的員工其勞動關係屬於分公司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分公司只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才能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也才能與被總公司派遣的員工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