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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應該這麼做 | 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3.03W)

在經營企業或者是公司時,很多時候都會因為有較高的回報而不斷的加大投資,如果遇上金融危機,企業就會面臨倒閉或者是破產,那麼,企業倒閉應該這麼做呢?以下,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查詢整合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企業倒閉應該這麼做,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如果企業倒閉應該怎麼做?

股東會做出解散企業的決議;

1、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企業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企業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企業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企業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企業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7、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8、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企業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二、企業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式進行清算的過程。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式進行清算的過程。它們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雖有這樣那樣的區別,但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可以進行轉化,但轉化方向單一:《公司法》18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無法通過協商機制解決的,應將清算程式轉為破產清算。

那麼,在企業倒閉應該這麼做的介紹中,需要了解的是,企業如果倒閉,股東首先要做出解散企業的決議,之後十五日之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而且要開始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之後清繳所有的稅款,最後一定要支付員工的工資,而且,企業的財產在未清算之前是不能分配給股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