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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 閱讀(1.6W)

企業倒閉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對於工資和福利等事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沒有約定清楚是需要儘快簽訂補充協議的,關於企業倒閉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有關合同終止的法律知識。

一、企業倒閉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除了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必須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可以參考的條文有: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而且,您們還可以立即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並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賠償金。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將要倒閉了,需要終止勞動合同,這是不利於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的,企業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還有其他的爭議,建議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申請法律援助,幫助你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