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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法人擔責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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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公司法人擔責規定是什麼?

股份制公司法人擔責規定是什麼?

股份制公司法人擔責規定是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債務一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其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

但如果你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話,應當盡到以下注意義務:公司應當守法經營;註冊資金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足額到位。否則,一旦出現類似問題,你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 董事長與總經理,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前所述,在我國,特別是國有企業中,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職負責人(如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這是受到行政體制下的“首長負責制”影響的結果。所以,《公司法》在修改以前,從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就曾經明確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第45條),“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第51條)。

後來歷經幾次修改,直到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最新《公司法》,完全引入“私法自治”理念,法律不再強制介入企業內部管理,取消了上述關於法定代表人的硬性規定,轉而鼓勵並加強公司自治,交由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公司法人內部需要承擔的一個責任都是非常的關切的,主要還是因為他們擔心自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以會導致自己破產,但實際上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僅僅承擔一定範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