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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承擔的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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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據公司章程代表法人經濟組織行使權力的負責人,對於公司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重大對外合作事項、重大資產處置、重大經營成果、重大訴訟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負責處理,由於需要處理的事務多、重要程度高,那麼,一旦出現差錯,公司法法人承擔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呢?

公司法法人承擔的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其實說白了就是這家公司。自然人是不能成為公司法人的。所以這裡說的應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示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法人承擔的責任規定,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因此,即使出現差錯,造成國家或他人損失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對外部的第三人承擔責任,但對內要向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