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43W)

公司經營活動中,股權轉讓的情況時有發生,一般都是在股東之間進行轉讓,也可以轉讓給第三人。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專門的條款,其中有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的。那麼,公司法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

公司法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是什麼?

一、公司法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是什麼?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股份轉讓過程中要注意哪些細節?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不是隨便就可以操作的,要在嚴格的規範下進行。公司法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比較多,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之後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總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股東進行股份轉讓,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