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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不按持股比例表決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8.14K)

一、股東會不按持股比例表決規定是什麼?

股東會不按持股比例表決規定是什麼?

股東會不按持股比例表決規定是必須有所有的股東都同意這樣的一種表決的方式,實際上公司法當中關於股東會表決是有要求的,具體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表決規定: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東會不按持股比例表決的其他的法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股東會議在進行召開的時候,東城都是對於公司內部的一些重大的生產方面的事項做出一定的決策,這種決策必須是由股東所做出的,而且持股股利比較大的股東,他們擁有的表決的權利也就比較多,這是公司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