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多人公司股東決定表決投票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15W)

一、多人公司股東決定表決投票規定是什麼?

多人公司股東決定表決投票規定是什麼?

股東大會有重要事項需要投票表決時,票數需要達到參加股東大會的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的50%或者以上。公司股東應嚴肅行使表決權,在投票表決時,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或徵集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不能重複投票。如果出現重複投票,按以下規則處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網路或徵集投票重複投票,以現場投票為準;

2、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網路或徵集投票重複投票,以徵集投票為準;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徵集重複投票,以最後一次徵集投票為準;

4、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網路多次重複投票,以第一次網路投票為準。

二、 股東的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湧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彙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範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並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股東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等情況具有決定權,在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重大政策調整或者相關事項的認定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來表決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如果票數不夠的,則是無法通知並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