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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擔保是否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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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擔保是否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

公司法擔保是否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

(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重要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權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

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

2、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帶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同時也需要注意: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未經股東會作出的關於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這件事情公司也能夠一開始就在公司章程當中約定清楚,看對外擔保是通過股東會還是董事會來決定。而且公司法明確提到,如果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相關的控制人提供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根據公司章程當中約定的由董事會來決定的,這兩種情況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