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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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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規定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解讀我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規定

現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涉及的法律問題淺析如下: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現行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與原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相比,兩法對於股東同意權的歸屬和同意程式表決方式的具體規定明顯不同。原公司法允許擬出讓股東參與表決,“過半數同意”是指包括擬出讓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現行公司法排除了轉讓股權的股東的表決權,即“過半數同意”是指除擬出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按股東人數表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過半數,現行公司法對股東同意程式的表決要求比原公司法嚴格。

3、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條第三款,針對已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5、股東會決議不再是取得股東同意的唯一方式。

6、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修改後的公司法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將過去許多強制性規範變成任意性規範。

以上就是關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規定以及對該規定的解讀。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規定,主要可以概括為股東之間隨便轉,但是如果是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話,涉及的問題就較為複雜,並且如果公司章程中對股權另有規定,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