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企業改制規定集資房購買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25W)

一、企業改制規定集資房購買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企業改制規定集資房購買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集資房多為村委會與開發單位合作建房。據瞭解,從2001年8月6日後,政府部門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規定的紅線範圍內,集資房專案也大多沒有經過正規的報建程式;同時,集資房的開發單位多數無開發資質。

2、集資房無正規樓書。集資房樓書多是一紙宣傳單,一般不標明開發單位、建設設計單位,傳單採取沿街散發形式。

3、集資房無正規預售合同。售樓員出示的購房協議書是開發單位與村委會聯合印製的,並非正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集資房房產證多由村委會自行印製。在看房時,售摟員會告訴購房者簽了合同後,發樓房使用證,但事實上,這個證是村委會與開發單位自行印製的,並無法律效力

5、集資房多未補交地價。售樓員也表示,他們是先建房後辦報建手續,日後購房者補交地價後,即可辦理房產證。

6、集資房遇拆遷有風險。售樓員一般會告訴購房者,他們的樓盤永遠不會拆遷等。

7、集資房價格便宜但不能辦按揭。集資房一般單價每平方米2000多元,南山集資房價格較寶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與深圳去年均價5680元/平方米(按建築面積售房)的商品房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價升至5934/平方米,集資房價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資房不能辦理按揭貸款。

8、集資房品質較商品房稍低。樓房做工較粗陋,多為毛坯房,少數有簡單裝修。

9、集資房從單體樓向小區發展。早期樓盤多無社群,但南山、寶安均有多個集資房樓盤成片開發,部分社群規模與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資房自有配套不多。多無會所,個別規模較大的社群自有配套較好,有電梯,綠化率也很高。

二、什麼是集資房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集資房屬經濟適用住房範圍,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土地建設、按成本價出售給內部職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資建房的職工也有很多具體條件。如果職工是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後,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另部分集資人(單位)。職工想要轉讓部分產權的集資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次,要經過產權共有人的單位的同意,而且單位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風險:

集資房,原是有關單位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利用自身閒置用地招集外單位集體或個人、本單位個人的資金,共同解決生產、生活用房而出現的。由於集資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巨大價格差異,一些單位和個人便擅自擴大集資範圍和建房規模,甚至公然藉機牟取暴利,或採取欺騙手段,損害出資人利益,導致糾紛時有發生。 興建集資房的土地來源主要有:企業通過減免地價或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非農用地;農村私人宅基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文教衛生、科研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興建集資房的單位或個人通常打著“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卻不能提供國土部門批覆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預售許可證。與出資方簽定的合同不是國土部門規定的文字,也不能辦理公證手續。其承諾的50年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共有房產證,實際上只屬於土地方,不可能轉移到出資方名下。出資方權益並無法律保障。

業內人士指出,除了產權沒有保證外,由於集資建房的若干特性,決定了出資人還要承擔下述風險:集資建房能否順利完成,首先取決於資金的籌措情況。如果資金不能準確、及時地到位,工程進度便沒有保障,工程進度延緩更加劇了資金籌措的困難。這樣的惡性迴圈必然導致資金一去無歸、工程遙遙無期的結局。而 剛剛竣工的集資房 且,由於某些集資建房單位的暴利動機,選擇施工隊時只能是降低標準、拼命壓價,甚至迫其帶資建設,施工企業要生存,必然偷工減料,建築質量難以保證。

對於集資房的使用者來說,合理選購是很關鍵的。集資房屬於政策性住房,在經濟適用房範圍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的,但是與商品房的價格差異是很大的。因此,集資房的使用也會產生更多的住房糾紛,損害出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