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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安置房購房協議有效嗎 | 應注意哪些

安置房 閱讀(3.09W)

買賣安置房購房協議有效嗎?應注意哪些?

買賣安置房購房協議有效嗎?應注意哪些?

關於買賣拆遷安置房要弄清以下細節

1、簽約前一定要審查動遷協議,明確房屋共有人;簽約時共有人應該在場,並且同意出售簽字按手印。  

2、違約金不應過高,一般上限為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在未過戶前讓房主提供擔保。  

4、買賣雙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簽訂一份帶附加條件的預約銷售合同,合同宣告該房屋已經售出,但是要等產權辦好後再過戶。而中介會把這份合同拿到公證處公證,證明雙方已經發生了這個交易行為。  

5、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費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約定待拿到房產證時再付清尾款等),遲延交房,產權證如何辦理過戶等都作出約定,同時明確違約賠償責任。  

6、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 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  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  房屋的歸屬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權人,至於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裡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權,並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  

8、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充套件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並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於買方。  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於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於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並不依賴於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並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後,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9、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於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  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捲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於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巨集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隨著人口逐漸增多,住房壓力隨之而來,“房奴”人群應運而生。買房,甚至成了評價人的標準。很多人為了一套房子辛苦工作。對於買房協議更是在三小心,關於住房協議我們一定要弄清楚,謹慎行事,要仔細閱讀其中條款,以免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