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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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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公司,他們的行為可以代表公司,在公司發生違法等問題時,法定代表人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那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有哪些?

一、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檔案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宣告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二、《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

2、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如簽署合同、主持公司股東代表大會等等。許多人認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公司的創立人,事實上,許多人都可以成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如公司股東、經理等等。法定代表人除了有以上這些職責外,在公司有不法行為時,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