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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法人的職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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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公司法人的職權

股份制公司法人的職權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檔案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宣告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二、法人概述

公司是企業法人中的一種,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企業法人,但不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再往大了說,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社會團體法人和基金會法人

1、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物件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包括:

1、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製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相對於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等),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幫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業的概念:如果法人企業涉及法律訴訟的,由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業在涉及法律訴訟時,不是由企業而是由企業的業主或者投資者作為訴訟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對外代表企業,其職務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業享有或者承擔。 企業法人法人的一種,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取得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法人有兩大類:一類是企業法人,另一類是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成立企業法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

(2)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活動場所。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未經核准登記的工商企業,一律不準籌建或開業,不得進行民事活動。以上四個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財產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經濟責任兩個方面,是企業法人最基本特徵。企業法人確立後,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其職權或授權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有分立、合併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後,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在下列情況下即從法律上消除企業法人的資格:

(1)依法被撤銷。‘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特殊原因。 注: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是指由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簡稱法人代表,在生活中,很多人對於法人和法人代表二者關係沒有弄清楚,其實最大的區分就是一個是組織,一個是個體,法人代表,是幫助法人工作的一個自然人,依法對外,簽訂合同,蓋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