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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法董事的義務有什麼內容

經營管理 閱讀(3.1W)

公司法是針對開設公司的人員開設的法典,而現在在公司法中對於公司法董事的義務也進行了描述,小編為了讓大家能夠更好的瞭解,特翻閱法典進行闡述,下面,就跟著小編來看看現在在公司法的規定中,董事都要履行什麼樣的義務,跟著小編來一場知識之旅吧:

對於公司法董事的義務有什麼內容

(一)注意義務: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規定的注意義務。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的過程中,負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製法規定的義務,不得違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規定,否則,應當對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注意義務。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為重要的檔案,對公司董事具有約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時負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即應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3、董事有在自己許可權範圍內行為的注意義務。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活動使負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所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活動,不得超出這些許可權範圍從事代理活動,否則,對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董事負有勤勉的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在擔當公司董事職位之後,要認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職責,要經常對公司的事務加以注意,要儘可能多的將時間和精力花費在公司事務的管理方面,要加強對其他董事和公司高階行政管理人員的控制和監督,並且要儘可能多的參加董事會會議。實際上,董事的勤勉義務本質上就是要求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就公司所討論和決議的事加以注意。我國新《公司法》對勤勉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我國對董事履行注意義務的判斷,以普遍謹慎、勤勉之人在同一類公司,同一類職務,同一類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經驗、技能和知識水平為判斷標準。

(二)忠實義務:

1、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自我交易問題是董事忠實義務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它是指公司的董事及其利害關係人通過與所在公司訂立合同等方式實施買賣和金錢借貸,或就第三人對董事的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149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競業禁止義務新《公司法》第149條第5款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的同類的業務。”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禁止董事為自己或第三人為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內的業務或為有損公司利益行為。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利用職務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

但是這一規定也會產生下列問題:

第一,對董事的競業行為予以絕對禁止不利於公司對商事機會和商業利益的獲取,因為並非任何情況下的董事競業行為都有損公司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式和條件,法律應該准許董事的競業行為。這也是各國公司法立法的共同點,所以,我國公司立法也應有條件的准許董事競業行為,並設定競業許可的條件和批准程式,以儘可能的保障公司最佳利益。

第二,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董事競業行為的所得收入享有歸入權。但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歸入權的消滅時效和計算的起始時間,實踐中,適用民事訴訴訟時效(二年)。綜觀各國公司立法,認為消滅時效宜確定比民訴較短的時效,計算得起始時間應從競業所得產生之日起計算。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歸入權,應視為公司對競業行為的認可。

第三,應將董事非法獲取和利用公司的商事機會確定為禁止的競業行為。這是“公司機會高於一切”原則的具體要求。如果某一商業機會被認為是公司商事機會,作為知悉公司具體事務和資訊的董事,不得違反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機會轉予自己或第三人,從中獲利。

董事是公司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擁有很多很大的權利,權利與義務是並行的,因此,他們也必須履行相對應的義務。公司法董事的義務就是他們必須履行的義務,用法律來規定他們的義務更具有嚴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