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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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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內容有哪些?

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內容有哪些?

具體而言,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法條的規定,忠實義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獲取某種祕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禁止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三)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洩露公司祕密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內幕資訊從事各種內幕交易從而獲取私利,也不得將內幕資訊洩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二、司法解釋

中國《公司法》自第59條至第62條明確規定了忠實義務。其中第59條第1款採用概括方式對忠實義務作了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從第59條第二款直到第62條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此類義務的具體形式。在中國公司法中,董事權責尚不夠明細,有必要通過比較西方公司法,對中國董事責任制度加以充實豐富,以求從立法上使其完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高管人員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政策發展有決策權,在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時,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主,不得損害公司企業的利益,所以其需要履行的忠實義務也是圍繞著這些原則而制定的,如果違反相關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