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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於董事長職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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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員工的日常行為規範公司會制定規定,那麼公司法對於董事長設立了什麼職權呢?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最高領導者要制定一個適合公司發展的政策,董事長的利益也是最大的,有限公司不用設立董事會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下面就將為您解答。

公司法對於董事長職權有什麼規定

公司法對於董事長職權有什麼規定?

董事長的職權行使與限制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三個法定人選之一,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對內召集並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檢查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債券及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甚至對外代表公司。從上述規定看董事長的職權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對其所享有職權的行使也缺少進一步的程式性規則與保障。

然而在現實狀態中,董事長的職權又是極其膨脹的,以致在眾多公司中出現了“一人堂”、“一言堂”的執行機制,也有一些公司則正相反,出現了掛虛名的現象。主要原因有:

1、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嚴重,大股東利用其股權強勢獨霸董事會,董事長即代表董事會,董事會聽命於大股東。

2、董事長、總經理“一肩挑”,形成決策、執行不分,把董事會與經理部門的職責混為一談,即決策又執行,其結果是決策不民主、不科學,執行無制衡、無監督。

3、董事長身兼多職,無暇或無意過問董事會職權的依法行使,成為總經理的“傀儡”,出現經理部門實際控制決策部門的反常現象。

4、董事長、總經理形成聯盟,使董事會成為“橡皮圖章”,並聯手借用董事會的“名義”操縱股東會。

無論何種原因,也無論何種表現,出現上述問題的關鍵不是《公司法》對董事長職權的規定存在明顯缺陷,而是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的重視不夠。公司法理論和立法均明確,當公司章程確定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時,其即可對外代表公司,這一職權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直接賦予的,但由於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會,董事長僅是在這兩大機構的框架內行使權利,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如何設計合理的、可行的、適合公司具體情況的保障和制約機制,是每一個投資人、高管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必須認真且慎重對待的問題。

1、《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組織機構職權的規定並不都是強制性規定,公司股東有權通過公司章程等內部檔案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公司組織結構及職權作出合理的、可行的、適合公司具體情況的設計。

2、公司章程等內部法律檔案的約定,對已知情的第三人是發生效力的,即第三人明知董事長超越了職權而作出對外行為,這一行為對公司並不發生效力(不成立)。這一基本原理既保證了董事長權利的有效行使,也制約了董事長濫用或超越職權。比如,當相對人明知該公司董事長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時,還與其進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權對外從事的行為、交易等,這一行為、交易從法律上除非得到公司追認,否則將是無效的。

3、董事長違反公司章程等內部法律檔案的約定,越權作出對外行為,而第三人並不知情其越權,則董事長的對外行為對外有效,而對內則應依事先約定的規則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由董事長就越權對外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或分擔賠償責任或依約定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上述分析已在《公司法》中體現出來,第一,明確了董事長應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取權;第二,表現在董事長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越權行事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或分擔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第三,賦予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廣泛、寬鬆的空間以自主行使決定權並進一步明確了公司章程對公司及股東、董事、董事長、高管等的強制性;第四,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司章程的合法約定應產生強制約束力並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與執行。

公司法的兩大支柱是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而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即是董事會。它起到了承上(股東會)啟下(經理部門)的關鍵作用。公司治理中所發生的問題也多表現為董事會的問題或與董事會有關的問題。而董事會中的關鍵人物即為董事長。《公司法》對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作了明確規定,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公司僵局,使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能進行運轉和經營,以保障和維護股東利益。其中

《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看完上文內容後瞭解了,公司法對於董事長職權的設立是由董事會選舉設定的,董事長職權的行使要根據公司章程,違反規章制度所造成的後果由董事長承擔責任,董事會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是很重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諮詢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